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

对用水不能间断或者需要二次加压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设置独立泵房和独立用电计量设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