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泵站等。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