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泵站等。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