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区,安全防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以内、压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以内;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泡边缘以外十米以内;

(四)检查井、雨水井边缘以外三米以内。

在安全防护区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