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圈占、覆盖、堵塞检查井、雨水井、排水管道进出口;

(二)掩埋、穿凿、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及排水泵站配套电缆;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油污等物质;

(四)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滥垦滥种、截流取水、明火作业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

(六)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种植影响管网安全的树种、敷设线杆、安装广告牌基桩;

(七)擅自启闭城市排水设施闸门;

(八)穿越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

(九)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