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排水设施移交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竣工资料。建管交接应当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参加。公共排水设施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