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已建成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