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排水设施移交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竣工资料。建管交接应当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公共排水设施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