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养护责任。

养护期满后,按照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承担养护责任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建管交接,建管交接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