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单位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城市绿化工程建管交接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全部项目建设;(二)植物长势良好,成活率百分之百;(三)附属设施及建筑小品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四)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竣工决算已由有关部门审定。其他城市绿化工程的建管交接条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