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城市绿化工程建管交接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全部项目建设;

(二)植物长势良好,成活率百分之百;

(三)附属设施及建筑小品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四)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竣工决算已由有关部门审定。

其他城市绿化工程的建管交接条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