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时,应当与松花江两岸城区段堤防升级改造相结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