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后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绿线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