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改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