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行为的审批、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
(五)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