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二)年度挖道计划;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各地下管线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和其他障碍物主管单位的会签文件;

(六)施工作业图纸和具体施工方案;

(七)文明施工方案。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