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节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各有关主管部门和挖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