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改变道路结构)。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挖掘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