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责任人不承担修复费用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