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责任人不承担修复费用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