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巡视检查制度,明确路政管理人员职责,组织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移交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罚。路政管理人员发现影响道路安全的情形,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