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上缴财政,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挖掘修复和管理。确需减免占、挖道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