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除非经营性的公益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城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道修复费的,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