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高、超宽船通过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的,应当提前通知市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护,保证桥梁安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