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作业时,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在作业现场设置规范的围挡及安全警示防护设施,并设专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