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编制水资源、防洪、治涝、抗旱、灌溉、水土保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湖泊保护等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在编制涉及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运发展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