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八条有效河道管理按照跨市河道、跨县(市)区河道和县域河道实行分级管理。跨市河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跨县(市)区河道和县域河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明确实施管理的单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