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设施、损害或者污染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