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河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的;(二)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未如实记录和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