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河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未如实记录和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