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