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由河长制办事机构提请同级河长约谈该部门负责人,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河长未履行职责的,由总河长进行约谈,也可以由总河长、上一级河长委托河长制办事机构进行约谈。

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