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长制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组织人大代表对河长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