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长制第三十三条有效河长制工作考核实行日常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级河长应当向上一级河长进行年度述职。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