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实行河长会议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河长会议分别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组织召开,其成员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乡镇、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由本级河长会议确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