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河长应当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下级河长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河长应当做好责任河道治理和保护具体工作;对责任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需要由上级河长或者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报告。
村、居河长应当做好向村民、居民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工作,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有关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劝阻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