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总河长对本管辖区域的河道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组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合防护和管控;

(二)组织辖区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下一级总河长、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激励问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