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断面水质考核责任制。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水质监测方案,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