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断面水质考核责任制。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水质监测方案,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