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不得直接向河道排放生活污水。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自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排水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