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污水的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并确保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