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填堵河道。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擅自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依法报经有权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