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开展下列活动:(一)采砂、取土、淘金;(二)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四)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五)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六)砍伐护堤护岸林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