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综合治理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