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条有效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长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