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协会章程。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