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协会章程。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