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在维护社区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不乱贴乱画、私搭乱建、私拉乱接管线,不侵占、损毁公共绿地;(二)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生活;(四)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五)其他维护社区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