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农村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占用公路晾晒、堆放物品。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