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倾倒污水;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遇有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不违反规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排放油烟、倾倒油污剩菜饭;

(六)不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观河道等水域内游泳、洗涤、捕鱼、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

(七)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