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