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向社会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

(三)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告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燃气用户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八时至二十时之间进行。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