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手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设置燃气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