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保障燃气应急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燃气储备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