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台湾地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按照规定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台湾地区人员担任有任职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台湾地区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或者从业经验的,视为符合同等任职条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